2016年度醫療責任保險項目關于招標文件質疑的統一回復(一)
2016/10/14
管理員
各投標供應商:
2016年度醫療責任保險項目(招標編號:SSZX2016-159)在招標公告期間收到投標供應商關于招標文件內容的質疑,經采購回復和確認,現統一回復如下:
質疑1:招標主體組成人員存疑。
招標文件第9頁報價要求、第16頁成立服務小組、第19頁《深圳市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醫責險服務方案》中,多次提到將第三方保險經紀人作為服務中心的組成人員,處理相關事宜。并應由中標方支付中標保險費的15%乍為經紀費。
醫療責任保險項目,釆購方為深圳市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供應商為保險公司,醫院和保險公司雙方為合同主體,而本次招標文件中出現了不具備醫療責任保險服務招標主體資格的第三方保險經紀人,進行了硬性業務梱綁,并設定了經濟利益關系。此條件的設定具有排他性,違反了政府公開招標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在招標文件中應將第三方保險經紀人及其相關內容予以刪除。
回復:1、本項目“采購方為深圳市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供應商為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購方有權單方面委托保險經紀人。而前海民太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作為采購人合法保險經紀人,并非本項目的供應商,是代表醫院權益、協助醫院安排保險和處理理賠等相關事宜的專業機構。
2、招標文件中列明保險經紀人亦是出于維護院方利益考慮,同時也是為了方便投標人更好的了解項目信息從而制定更完善的服務方案,沒有貴司所描述的“具有排他性”,本招標要求對所有投標人同等適用,并未限制或排斥貴公司參與項目競爭。
3、本項目預算金額中已包含保險經紀費,明示經紀費比例的目的在文件第9頁項目要求中項目信息已做了說明,是為了供應商做報價時更好的核算成本。
質疑2:防災防損基金設立的合理性
招標文件第11頁、第17頁“防災防損服務”規定,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建立專項防災防損基金,主要用于組織開展甲方的醫患糾紛研究、數據庫建立、糾紛處理培訓和宣傳等防災防損事項以及其它相關事項。防災防損基金應在乙方收到保險費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保單保費的5%提取建立。甲乙雙方均應建立防災防損部門及措施,保障甲乙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不能將甲方理應由醫務科、質控科、保衛科、總務科等部門或第三方支出的防災防損費用,均指定由乙方承擔。且防災防損是保險雙方共同努力,為了防止或降低風險因素的發生,采取的相應措施,如需支出防災防損費用,保險人自愿并可以直接予以支付,無需先行提取基金。以上質疑請貴公司予以澄清!
回復:1、防災防損是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防災防損基金, 主要作用在于通過事先預防以減少損失發生,從而降低中標承保人賠付風險,并非交由甲方直接使用。約定提取比例與方式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采購方的合法權益。
2、防災防損基金為專項專用己包含在合同總價中。
本項目采購代理機構聯系方式如下:
聯系人:張偉
電話:0755-22385923
手機:15013881212
傳真:0755-22385993
其他本次文件未涉及內容不作調整。
深圳市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
深圳市深水水務咨詢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4日